校园监控录像调阅规定
创建时间:2019-03-06

  为加强学院视频监控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现就校园监控录像调阅规定如下:

  1、监控室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

  2、未经学院保卫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将监控室的视频资料进行调用、刻录、拷贝、拍照、摄像或者散布。

  3、本院师生如需查看调取监控录像,需填写《查看调取监控录像申请表》(见附件),并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4、凡经允许进入监控室的人员严禁对外透露监控室工作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情况、监控点位等,违者将承担一切后果,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其他单位或人员依法调阅监控录像需持相关证明,经保卫处同意后方能调阅。

  6、监控录像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拷贝,如必须拷贝录像资料,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拷贝部门对录像资料负保密责任。

  7、本规定自2019年3月6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说明:附件详见“下载中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