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发布日期:2021-08-01

  保险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保院发〔202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脱产在籍专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由学生所在系(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特殊情况的,由学院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认错态度良好,且主动交待自己或揭发他人尚未被学院及公安部门等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相互统一口供,制造假象,制造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采取各种方式报复者,可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人同时犯有两项以上错误时,分别裁决。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根据犯错的情况,加重处分;

  (四)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用财物贿赂办案人员,加重处分。

  (五)组织院外人员参与违反院纪的;

  (六)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七)考察期未满,又有违纪行为发生,根据违纪情况,加重处分。

  (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处分期限内推优入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二) 中共党员( 含预备党员) 违纪的,由所在系院党组织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团员违纪的,由系院团组织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团内处分。

  第八条 处分学生的基本原则:以学生所犯错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原则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适用);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学位论文(含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8.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对于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动用凶器参与打架者,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寻衅打人或结伙打架者,根据主、次责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酗酒后肇事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策划、指使、煽动、组织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打架事件是否发生、本人是否参与打架、后果及影响程度等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院察看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以上处分。

  7.伙同院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不论本人是否参与打架,均视情节及后果加重处分;

  8.其他打架斗殴行为,视其性质、主次责任、后果、认错态度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及财产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 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骗取、冒领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 故意破坏、隐匿、毁弃公私财物,造成 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造成3000 元以上(含3000元)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认错态度和赔偿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过失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能认识错误并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可免于处分,价值在3000 元以上(含3000元),视认错态度和赔偿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社团会费、班级班费等集体经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给予记过或者留院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失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看、隐匿淫秽或者非法书刊与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淫秽或者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嫖娼、卖淫(含介绍或收留嫖客、娼妓者)、吸毒、贩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院园内乱扔垃圾、与异性交往不得体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院察看以上处分;

  (十)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伪造他人签名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经学院认定的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院园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院期间禁止饮酒,凡在院期间饮酒或私自带酒进院园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可给予通报批评。饮酒后不服从管理或屡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加重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二)院园所有建筑物内(包括学生宿舍、教学楼、实训室、图书馆、食堂等学生生活、学习及办公区域)和露天非指定吸烟点一律禁止吸烟。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可给予通报批评,不服从管理或屡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导致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院园内不得驾驶机动车、骑行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高速滑行工具,经劝阻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驾驶、骑行上述交通工具,造成院内交通安全事故者,除依照交通法规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外,学院将视事件性质、影响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院内骑行自行车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除承担所有经济赔偿外,还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院园内不得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翻墙(门)进出学生公寓、学院,手续不全强行进出院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院园内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及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器具者,给予留院查看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责令赔偿损坏物品的全部金额,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救火延误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八)凡非法书写、张贴大字报、小字报或通过网络媒体攻击诽谤他人、发表违法或不当言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擅自组织、参与、推广营利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学习培训项目、借贷平台、赌博平台等,经学院调查属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权益受到侵害者,除赔偿他人损失外,学院将视损失情况及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群体效应,涉及金额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禁止在院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的为首者,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从教学楼、宿舍楼等高处抛物,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纪院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执行公务者有谩骂、推搡、恐吓等行为者,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一学期缺寝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如属在院期间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第二天能按规定回学院指定宿舍居住,由所在系、院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缺寝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次缺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次缺寝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次缺寝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六次缺寝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上处分。学生未请假已擅自离院,从离院第二天起按旷课相关条款处理;学生未离院,也未按规定在指定宿舍居住者,均按缺寝计算处理。查寝时,有代寝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代寝与被代寝者均视作缺寝,按缺寝行为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就寝规定时间(23:00)采用刷卡、翻越等行为离开所在公寓楼栋者,无论出去时间多长,均按缺寝处理;

  (三)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异性公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在学院指定宿舍居住,擅自另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搬回者或屡犯再次租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区哄闹、乱烧、乱扔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和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在公寓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窝藏、使用违禁大功率电器(电烤炉、热得快、大功率电吹风、无自动断电功能的烧水壶等)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视情节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公寓内窝藏管制刀具及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器具、各类枪支、子弹及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在宿舍窗外悬挂物品、挂晒衣物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或由此引发物品坠落伤人和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以上不满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课时以上不满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课时以上不满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课时以上不满60课时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注:学生在一学期内已受到旷课的处分,之后又发生旷课行为,旷课课时应分别计算,实行“一事不两罚”原则,但如再次违纪仍在考察期,可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加重处罚。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实习实训期间擅自离岗离训、离院,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情形或导致的后果,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报告,辅导员协同做好归档等工作。学生涉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务处应参与调查。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研究提出处分建议,与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学生对违纪事实认可 或者申辩等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院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同意,作出处分决定;对于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学生工作处将处分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系(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以直接送达、邮寄、系(院)网站等形式告知。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并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保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系(院)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的,可依据《保险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条例》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交至学生管理科备查。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