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发挥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我院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院级和省级,其中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4%。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思想过硬;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违纪处分;

  3.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5.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6.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院级综合性评优评先项目至少一次;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学院做出过突出贡献、获得重大奖励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毕业生;

  (3)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应满足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前5条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院级综合性评优评先项目至少两次;

  (2)在院期间有参军入伍经历,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

  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赴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2)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毕业。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班级提名。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实训干事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系(院)初审。系(院)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系(院)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学院全面审核各系(院)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名单,并将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上报教育厅;

  (4)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评选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严格遵循评选标准,接受监督,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3)各系(院)应积极配合,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提交材料由各系(院)初审后方可报送至学生处;

  (4)优秀毕业生每年评定一次,1-3月进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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