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员会党校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和从严治校方针,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员会党校(以下筒称“党校”)学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有关要求,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员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最高政治原则,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全过程,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联系实际、从严管理,围绕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国人寿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是学员管理的灵魂和核心,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加强学员党组织建设;生活管理要引导学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要从各班次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部门和学员党组织作用,在学员中形成认真读书、勤于思考、勇于探索、自觉增强党性的风气。
第二章 学员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员管理工作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党校班学员管理部门负责学员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集团党委的管理要求,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党校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党校班原则上设班主任和组织员,负责具体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员临时党支部管理
第七条 党校班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以下筒称“学员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员到党校学习需由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并编入相应学员党支部。
第九条 学员党支部负责学员的学习研究、党性锻炼和集体生活的组织领导工作,是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的组织保证。
第十条 学员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推选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学习委员、宣传委员、文体生活委员等。
第十一条 学员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引导学员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
(二) 组织引导学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
(三) 组织引导学员增强问题意识,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部门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研究,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组织引导学员,依托“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党员党性分析制度等,认真抓好党中央统一部署的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五) 组织引导学员大力弘扬良好学风校风,严守学员管理的纪律规矩;
(六)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七) 做好学员毕业总结、支部总结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便于组织活动原则,学员党支部可根据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党校班要严格按照招生的要求和条件招收学员。在开学一周内核对学员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不予注册。经核准的学员取得党校学员学籍。经核准后的学员名单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五条 学员按入学通知要求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学员所在单位选送部门提前向党校出具函件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天。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
(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因病不宜继续学习者;
(三)因工作需要,经学员所在单位选送部门作出决定,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
(四)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由选派单位纪检、组织部门查证落实并作出决定,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党校班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学员上课、自学、研讨、党性教育、现场教学等各项教学活动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期末进行汇总,并记入《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请假的,由学员所在单位选送部门提出申请;学员因病经医院证明需要进行短期治疗休息的,或因个人、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学员请假须填写《学员请假申请单》,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学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临时党支部书记(班长)审批;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过3天(含3天)由所在单位总部向集团公司党建工作部提出请假申请,由集团公司党建工作部审批。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提前续假。续假期满返校后,按请假程序补办手续。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参加党校培训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尽快实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从工作状态到学习状态、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三个转变”,把主要时间精力放在学习上,专心致志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按下列四个方面的培训目标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一)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水平和政治理论素养,树牢“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认真开展党性锻炼,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党性观念、宗旨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政德修养、品行作风,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从政之基、廉政之基;
(三)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锤炼专业作风、培育专业精神,不断提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四)按照又博又专、底蕴深厚的复合型干部标准,完善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体系,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人文素养。
第二十三条 在入学教育期间,学员要认真学习入学教育有关文件和教学计划,明确学习目的、要求和方法,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党性锻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国人寿中心任务以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方法,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积极参与研究式、体验式、案例式、模拟式学习,认真开展单元讨论和学员论坛等活动,加强专题研讨和课题研究,形成学习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要严谨治学,倡导优良文风。学员要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课题论文,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发言、撰文开门见山,说实话、说新话、说短话。
第二十六条 学员上课应提前5分钟进教室。尊重教师,专心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上课时关闭手机或设置静音状态,禁止接打电话,不得使用移动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上课期间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看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书报杂志,教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七条 学员要按照教学安排坚持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完成规定作业,确保自学效果。自学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员要按照教学安排深入开展研讨交流活动。研讨前,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研讨中,畅所欲言,求真务实,决不允许有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决不允许有违背党中央精神和决定的言论。各学员党支部要做好记录,并根据要求提交研讨纪要。除党校统一安排外,各学员党支部还可结合教学内容自行组织研讨。
第二十九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要求做好涉密材料和涉密信息的管理,党校教学内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传播。
第三十条 党校班要开展积极健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要纳入学员党支部工作计划。开展文体活动不能影响正常学习,确需占用学习时间的,每学期不能超过2个学习日。
第六章 党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 突出党性教育在学员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提升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入学教育明确党性锻炼任务。积极引导学员明确党校姓党的办学原则、实事求是的教育方针、全面从严治校的根本要求,明确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是党校的主业主课,明确学员学习任务、校规校纪和党性锻炼要求,制定党性锻炼计划,召开学员党性锻炼动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理论学习中为党性修养固本强基。组织学员认真学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专题课程,引导学员把理论学习与党性锻炼贯通起来,更好地用科学理论指导党性锻炼实践。
第三十四条 在体验式教学和现场教学中加强党性锻炼。培训班在组织现场教学时应当突出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党史国史教育、政德教育等,积极引导学员通过现场体验,进一步增强党性宗旨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使命担当意识。
第三十五条 在学学相长中锤炼党性。积极引导学员党支部发挥学员资源优势,把学员讲坛、支部研讨、大班交流等学学相长活动与“三会一课”制度有机融合,推动学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解决理论困惑和破解实践难题中提高能力素养、强化责任担当、锤炼党心党性。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引导学员党支部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教育学员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强化党的意识;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引导学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坚持民主评议制度,在党员党性分析组织生活会、毕业总结等活动中,对学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在严格遵规守纪中加强党性修养。积极引导学员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党校学员意识、纪律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宪法法律,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以及分校关于学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学习成果转化中践行党性原则。组织学员围绕深层次思想问题、热点敏感问题、政治倾向性问题发声亮剑,旗帜鲜明地批驳各种错误思潮,充分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努力做党的执政地位的坚定拥护者、中央方针政策的坚实宣传者、马克思主义阵地的坚强守护者。
第三十八条 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学员要在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干部标准要求,立足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和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省,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九条 做好党性锻炼成果考核评价。毕业之前,组织学员总结梳理党校期间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收获,引导学员进一步深化理论认识、升华思想境界、内化理想信念,并转化为工作岗位中的新担当新作为。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四十条 学习期间住读班学员除公休日、节假日和赴异地现场教学外一律住校。公休日、节假日离校时间为周五或放假前一天16:00以后,返校时间为周日或节假日最后一天22:00之前。
第四十一条 住读学员统一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相互馈赠、不搞小团体行为。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做新闻报道; 食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出学习内容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以考察、调研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现象。
第四十三条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第四十四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严禁酗酒和酒后驾车。
第四十五条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六条 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自学、上课、讨论、听报告和开会期间不会客。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员在校期间参加体育锻炼,要选择与自身体能相适应的运动项目,慎重参与剧烈体育活动,避免造成运动伤害。
第八章 考核考评
第四十八条 党校班要对学员参加学习期间的理论学习、党性锻炼、素质能力提升和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和先进学员党支部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员理论学习考核方式为考试和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补考。考试或考查成绩记入《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
第五十条 党校班要采取不同方式对学员党性锻炼情况进行考核,包括遵守党章党纪情况,参加党性教育、理论学习、现场教学情况,参加党支部各项活动、党性分析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学员毕业前,须按教学安排提交毕业论文,由学员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评审或论文答辩。论文成绩记入《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
第五十二条 学员毕业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毕业鉴定。学员党支部按照分校、分校班要求,在班主任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支部鉴定工作。鉴定应突出反映学员理论学习、党性锻炼方面的基本情况。个人总结和鉴定意见填入《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
第五十三条 主体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考评和毕业论文合格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央党校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员毕业后,党校班需将《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选送部门,并记入学员个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员,党校班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选送部门。学员受处分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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