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院纪院规的同时,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脱产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处分解除考察期限
受到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经过考察期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考察期期限分别为: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下达之日起,6个月考察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8个月考察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个月考察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考察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考察期内以每三个月为一个考核阶段,每个考核阶段,受处分学生均应认真撰写书面思想汇报交至辅导员处,辅导员根据学生表现和思想认识情况给出该生在该阶段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将阶段考核结果告知学生。对某一阶段考核不合格的,应先向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情况,经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告知学生。一个考核阶段不合格,考察期将顺延三个月。累计合格的考核阶段时间满足考察期总时间要求,辅导员应该给出该生考察期考核合格的结论。
学生长时间未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如休学等),不计入考察时间。
第四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2.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3、考察期考察结论合格;
4.考察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院有重大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核实,学生处认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缩短考察期;学生至毕业时考察期仍未到期,但考察合格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剩余考察时间已不足三个月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出具详细意见,学生处认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予以解除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2.策划、组织、参与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的;
3.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反省,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的;
4.学生至毕业时,剩余考察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5.学生已毕业;
6、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者。
第五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考察合格期满后向所在系(院)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保险职业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本人签字后提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考核。辅导员根据处分解除办法对该生的申请材料出具考核意见;
(三)系(院)复核。系(院)复核受处分学生各阶段考察情况;
(四)学生处审核。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院)签署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申请材料审查评议形成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五)学院决定。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保险职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