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20-08-08  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勇担时代重任,提升综合能力,投身社会服务,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级集体和个人评优工作。

  第二条 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评选原则。少数单项评优项目可在活动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保险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综合类奖项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选标准

  1.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基础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团中央改革方案精神,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工作制度健全,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组织的班子成员配套齐全、按期换届,切实履行职责,经常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工作,团员信息均已登录“智慧团建”系统。

  3.活动开展好。团支部能够围绕引领青年思想、助力青年发展、凝聚青年力量主线扎实有效地开展活动,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良好,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参与度与影响力。

  4.基础团务扎实。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费的收缴和使用及时合理,团内信息统计规范准确,积极做好“推优”工作。

  (二)评选比例

  在各系(院)基层团支部中产生,不超过在校团支部总数的10%。

  第五条  优秀班集体

  (一)评选标准

  1.组织建设:班集体有合理的组织机构,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规范的组织制度;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能充分发挥在班级中的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

  2.班风建设:班集体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崇尚科学、诚实守信,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全班同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法、受纪律处分者。

  3.学风建设:班集体学风严谨,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到课情况好,课堂秩序优良;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创先争优氛围浓厚,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

  4.文化建设:班集体积极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重视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国家、省市、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获奖人次多;积极维护校园、教学场所卫生,个人生活习惯好。

  (二)评选比例

  在各系(院)班级中产生,不超过参选班级总数的10%。

  第六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评选标准

  1.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各项精神和决议。

  2.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组织纪律性强,不无故缺勤。正确行使团员的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与自我评价,参评学年内无违法、受纪律处分情况。

  3.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4.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团学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师生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参评学年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计排名)。

  (二)评选比例

  在各级团组织中产生,院团委3名,各系(院)团总支2名,各团支部1名。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选标准

  1.政治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各项精神和决议。

  2.品质高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练就过硬本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集体荣誉感强。

  3.遵规守纪。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按时交纳团费,按要求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参评学年内无任何违法、受纪律处分情况。

  4.成绩良好。主动提升专业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学习认真刻苦,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参评学年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计排名)。

  (二)评选比例

  按参选团员总数的5%评选,其中系(院)按参选团员总数的4%推选,团学组织按参选团员总数的1%推选。

  第八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系(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大二学生应获得过系(院)及以上的表彰。

  3.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任何违法、受纪律处分情况。团结同学尊敬老师。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专业技能水平高,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计排名)。

  5.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审美情趣。

  (二)评选比例

  在各系(院)班级中产生,不超过参选学生总数的4%。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综合素质较高。在系(院)和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任何违法、受纪律处分情况。

  3.组织能力较强。热爱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带领同学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较好。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参评学年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计排名)。

  5.按优秀寝室数的10%产生优秀寝室长列入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参评者所在寝室在参选学年内获系(院)及以上级别“优秀寝室”等荣誉称号。

  (二)评选比例

  在各系(院)和各级学生组织中产生,不超过参选学生干部总数的5%。

  第三章  单项奖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标准

  文明寝室的评比从团结、学习、文体、文明安全、劳动卫生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1.团结:同学关系融洽,经常性开展各类增进宿舍成员感情的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宿舍成员间互帮互助,有先进事迹。

  2.学习:学习氛围好,宿舍成员之间经常开展学习交流,宿舍成员学业成绩良好,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或参加院级(含)以上学习竞赛。

  3.文体:宿舍成员体质达标,积极参加学校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4.文明安全: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院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志愿服务、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工作,无违法行为,不参与涉恐、涉暴等违反社会稳定行为。

  5.劳动卫生: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卫生制度,坚持宿舍卫生轮值制度,个人卫生良好,内务卫生整洁达标。

  凡寝室矛盾突出、有打架斗殴现象、有违禁物品、在日常检查和抽查中有超过1次以上不合格,寝室成员中有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情况,均取消评选资格。

  凡寝室成员中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所占人数比例不超于80%,日常检查和抽查中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其他方面考核与文明寝室相同,可推荐参评民族团结共进步寝室。

  (二)评选比例

  文明寝室总数不超过实际所使用寝室总数的9%,民族团结共进步寝室总数不超过实际使用寝室总数的1%。

  第十一条  先进社团

  (一)评选标准

  1.社团负责人按时参加例会,能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和任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内部建设好,理事会向心力强,社员团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无违纪现象。

  3.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以上社团活动,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受同学欢迎。

  4.社团账目清楚,凭证齐全,送检及时,财务考核无问题。

  5.积极参加社团年检,上年度年检结果为优秀。

  (二)评选比例

  先进社团总数不超过学院社团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学习积极分子

  (一)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学习技能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专业技能水平高,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无不及格科目,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计排名)。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4.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在国家级、省级各种专业竞赛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的推荐对象优先;

  (二)评选比例

  学习积极分子不超过当年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三条  维稳工作积极分子

  (一)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有典型、模范事迹。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4.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推评范围

  各系(院)文督队员、班级保卫委员,院公寓自治委、校卫队、保卫部学生干部,确有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特殊事迹的学生。

  (三)评选比例

  维稳工作积极分子不超过当年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

  第十四条  文体积极分子

  (一)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省市、学院、系(院)、社团的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4.素质拓展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推评范围

  班级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学生组织文体部成员。

  (三)评选比例:

  文体积极分子不超过当年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工作积极分子

  (一)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在心理健康活动的参与组织、心理健康信息收集报告、心理危机同学的关注与陪伴、朋辈心理辅导、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等方面事迹突出。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4.素质拓展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推评范围

  班级心理委员,各系(院)学生会心理健康部干部,院心理辅导团成员及在防范心理危机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评选比例

  心理健康工作积极分子不超过当年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

  第十六条  社团工作积极分子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工作认真负责有成效,开拓性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4.素质拓展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推评范围

  学院已注册且年检合格的学生社团成员及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

  (三)评选比例

  社团工作积极分子每个社团参评人数控制1人以内,推荐参评优秀社团的申报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七条  优秀朋辈辅导员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主动协助辅导员老师完成新生入校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维护学院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引导并较好解决新生入学后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不适应等问题。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4.素质拓展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

  (二)推评范围

  各系(院)参评学年度选拔确定的新生朋辈辅导员。

  (三)评选比例

  朋辈辅导员不超过参评年度朋辈辅导员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工作突出,成效明显。

  3.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4.素质拓展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推评范围

  参加由学院组织或由学院指导老师带队,时间一般在一周以上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人员。

  (三)评选比例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不超过当年推评范围总人数的15%。

  第十九条  军训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在军训过程中,遵章守纪,积极训练,军事素质过硬。

  (二)推评范围

  参评年度参加军训的全体新生

  (三)评选人数

  按军训方阵计算,总人数为60人及以下的方阵不超过2人,60人及以上的方阵不超过3人。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

  详见《保险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定评选方案

  1.根据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选政策,制定评选推荐方案。

  2.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选名额。

  3.各系(院)成立评优评先领导小组部署评选工作,结合本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结果,组织人员对先进集体候选名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公示并上报初评结果。

  4.各班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提名的优秀个人候选人进行民意测评,确定候选名单后报送各系(院)初审;各系(院)组织人员对优秀个人候选名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公示并上报初评结果。

  5.学生处组织相关处、科室对各系(院)、组织报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呈送学院党委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向获评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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