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保险职业学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场所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发生。
二、组织管理
学院“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成立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一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协调开展工作。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后勤服务部主任、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院)部主要负责人
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服务部主任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
组 员:保卫科成员、后勤服务部综合科成员、医务室医生、相关辅导员、各工会小组长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一)切实加强对学院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经常对学院食堂、校园环境、教学设施等进行检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学院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清、中毒事件、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定期对学院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食品和餐具消毒进行不定期抽查。
2.对学院环境卫生,生化池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对改正情况进行公布,以便消除事故隐患,以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二)突发事件报告
1.严格执行学院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学校一旦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医院感染爆发以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相关知情教师或部门应立即向学校校医室报告,学校校医室在第一时间向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用书面传真形式(或电话)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3.在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
报告、处置联系电话
院办公室:0731-82816921
院后勤部:0731-82816647
院保卫处:0731-82816912
附件:《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及应急处理办法》
附件:
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确认与
划分及应急处理办法
1.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1.1 特别重大事件 (I 级 )
1.1.1 学院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1.1.2 学院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3 学院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1.1.4 发生在学院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 重大事件 (Ⅱ级 )
1.2.1 学院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
1.2.2 学院发生肺鼠疫、肺炭症、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1.2.3 学院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2.4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 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1.2.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
1.2.6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1.2.7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 (药) 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1.2.8 发生在学校的,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较大事件 (Ⅲ级)
1.3.1 学院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
1.3.2 学院发生肺鼠疫、肺炭症、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1.3.3 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1.3.4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5 发生在学院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1.3.6 因学院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 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死亡5人及以下;
1.3.7 发生在学院的,经市(地)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一般事件(IV级)
1.4.1 学院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1.4.2 学院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 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1.4.3 因学院实验室有毒物 (药) 品泄露, 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 无死亡病例;
1.4.4 发生在学院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或发现事件单位和个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办公室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 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长沙市卫生部门,请求支援。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食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2.2 积极配合长沙市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存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2.3 对学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部和长沙市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2.4 在学院适当的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3.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院正常秩序。
3.1 积极会同长沙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的善后工作。
3.3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4 尽快恢复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导致暂时集体停课,必须对教室、阅读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水源必须经长沙市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