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产假、流产产假、节育手术假、男方护理假按国家或湖南省规定的法定假期执行。
第三条 自2016年3月30日起,湖南省全面实行二孩政策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2、给独生子女买保险至14周岁。
第五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奖励同第六条。
第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收养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退休之日的次月起,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奖励方式由申请人自己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
第七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独生子女发生变化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孩子并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家庭中,从再婚夫妻结婚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奖励扶助金,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订版)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