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职业学院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保险职业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保险职业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保险职业学院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学术研究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三)学术研究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四)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五)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七)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八)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九)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十)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十一)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十四)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保险职业学院考试纪律。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违反保险职业学院考试纪律。
(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附则
第六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