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 , 及时交流和推广各类科研成果 , 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促进学院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 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年报表》的填报、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及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 , 是晋级、升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各系、部、所科研秘书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登记、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 , 逐年形成每个教学科研人员和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成果档案。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科研成果,应及时交本单位科研秘书处存档,并填写《保险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科研秘书定期将本单位科研成果编号后输入系级科研管理系统成果库中。学院科研处对日常的成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每年 1 月 15 日前和 6 月 15 日前,各单位向科研处上交一次《保险职业学院科研成果一览表(系级单位)》和上报盘(电子版)。科研处作检查、核实和汇总。
第六条 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 , 在提升职称和申报评奖时 , 科研处不予出示证明。
第二章 成果登记范围
第七条 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撰写并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学术性译著、教材、工具书、个人论文集、资料汇编等各类著作作为科研成果登记。其它各类自学辅导材料、复习资料、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等不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八条 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 ( 包括调查、咨询报告 ) 、学术性译文、学术综述、情报资料;未公开出版、发表 , 但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计算机软件等 , 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 , 经系 ( 部、所 ) 认定 , 均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九条 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在省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多媒体课件原件或复制品、各类相关科研的省市级以上的奖励证书奖品原件或复制品或照片、专利证书和编文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转让协定书复印件、成果利用或推广的使用资料,均作为科研成果登记。公开出版的由多人分别撰写的单篇论文汇集成的论文集 , 不作为著作类登记 , 可作为论文分别登记。
第十条 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在省部级以上单位立项的科研课题的各类资料(含科研准备阶段的科研课题申请书、评审书、开题论证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等;科研实施阶段重要研讨活动的综述、阶段性成果及重要调查表及统计结果、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中期检查报告等;科研课题总结工作阶段的结题申请书、结题证书、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申报材料、专家鉴定书、获奖证明材料、成果推广材料、推广意见、申请专利材料等,均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科研学术论文发表于何处 , 在一定意义上从一个侧面反映其学术水平的高低。结合《社科研究统计年报表》的指标和分类范围 , 特对刊物作如下划分 :
1. 国外学术刊物。指国外单位主办、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和各国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港、澳、台单位主办公开发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学术刊物暂列此类。
2. 国内学术刊物。指由国务院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 编入 " 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正式期刊。
按发行形式分为三种 :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 ;
(2) 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和在国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
(3) 只准在国内指定范围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
按学术等级划分 :
(1) 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 ;
(2) 一般学术刊物。
3. 内部刊物。又称 " 非正式期刊 ", 指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持有 " 内部报刊准印证 " 的期刊。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部委级和省 ( 市 ) 级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登记 , 地 ( 市 ) 级及以下报纸发表的论文一般不予登记。在各级报纸上发表的知识介绍性文章(包括科普性、常识性等文章 ), 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在刊物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等,字数应在三千字以上;在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在一千五百以上;在部委级和省 ( 市 ) 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字数应在两千以上 , 才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考虑到某些学科的具体情况 , 对其成果登记范围特作如下规定 :
1. 外语教学科研人员的下列作品可作为成果登记 :
(1) 正式出版或在国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翻译作品 ;
(2) 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的翻译脚本。
2. 中文写作教学科研人员的下列作品可作为成果登记 :
(1) 正式出版或在国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文学创作作品 ;
(2) 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的文学脚本。
3. 美术教学科研人员的下列作品可作为成果登记 :
(1) 正式出版的个人画册、个人美术作品 ;
(2) 在国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 ( 插图除外 );
(3) 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省属分会以上专业单位主办的美术展览展出的美术作品 ;
(4) 省级以上艺术部门收藏的美术作品 ;
(5) 获省 ( 市 ) 级以上专业单位奖励的美术作品 ;
(6) 被采用的工艺美术设计 , 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 并由系 ( 部、处 ) 单位核准的美术作品。
第十五条 调入我院工作以前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可作个人成果登记,但不作为学院成果登记;已调离我院后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已退休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暂行办法的科研成果可送原单位科研秘书处登记,党务行政人员可送科研处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方法
第十六条 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 排名顺序以印刷的排名顺序为准 , 并注明各人的承担部分与字数。为避免重复 , 其它作者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七条 未设主编或未明确作者顺序的 , 经合作者协商后登记。一般应由一位主要执笔人、一位统稿者或承担最多字数的一位作者负责登记 , 排名顺序以印刷的排名顺序为准 , 并注明各人承担的部分与字数 , 其他作者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八条 我院人员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 , 可在我院登记 , 但要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合作者的姓名及其承担的份量。
第十九条 为了避免重复登记 , 对于在几种刊物上发表的同一论文 , 只作一次登记 , 其它可在备注栏作附加说明 ; 对于编入会议论文集或在学术会议上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同一论文 , 也只做一次登记 , 其它同样可在备注栏内作附加说明。
第二十条 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排名顺序 ( 包括外单位研究人员 ) 问题上有争议者 , 在问题未解决时 , 不予登记。
第四章 成果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 , 作者应交每种壹套以上,由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等 , 应交壹份刊物 ( 或论文集、报纸 ) 原件和壹套复印件分别给学院科研处和单位科研秘书存档。若送复印件 , 应将刊物名称、期数、刊号、目录及全文一并复印。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各级科研规划的项目研究成果 ,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项目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材料一式两套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不宜公开发表的应用研究成果 , 应将使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及其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与成果一起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已出版的著作 , 如果有外界书评 , 或者被再版、再次印刷 , 或者被译成他种文字出版 , 都应该将有关材料交本单位科研秘书登记并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 已发表的论文 , 如果被其它刊物作摘要转载或全文转摘 , 应及时将该刊交给科研秘书登记并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 应用研究成果 , 如果被有关部门采纳 , 应向学院科研处报送采纳单位的证明,写明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 , 如果被他人的著作、论文所引用 , 应将该书刊名、刊期、引用次数等有关材料交本单位科研秘书登记并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凡我院人员的科研成果 , 获得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奖励的 , 应及时将获奖证明复印件交本单位科研秘书登记并送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应与登记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之处,以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
第五章 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科研规划的课题研究成果 , 由学院科研处协助项目资助单位、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鉴定。
第三十条 科研处负责推荐已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学院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按照《保险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年报表》的填报任务 , 每年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我院科研成果统计情况。定期编制我院科研成果目录汇编 , 及时交流和推广我院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和各系 ( 部、所 ) 以及广大教工均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 将我院科研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 , 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