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加强学院学术民主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险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进行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推动科研与技术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倡导学术自由 , 鼓励学术创新 , 维护学院学术信誉 , 积极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学院各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推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 , 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 , 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征求基层单位的基础上,由科研处、教务处推荐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根据需要,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学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 1 ~ 2 名,由副院长或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原则由院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发展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秘书一人。办公室主任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院长可聘任院外专家作为我院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新设专业的论证与咨询。
第十四条 评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指南,指导拟定科研工作政策、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设置。
第十五条 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十六条 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七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评审院内各类优秀论文和毕业论文。
第十八条 每三年确定一次学院认定的全国一、二级学科和权威学术刊物目录。
第十九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条 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从学院有关部门获得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信息 ;
( 二 ) 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
( 三 )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 提出建议 , 进行审议和表决 ;
( 四 ) 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委托 , 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
( 一 ) 恪尽职守 , 公正、公平地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
( 二 ) 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 学科的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 , 该委员应回避 , 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 , 应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其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议负责,常务委员会议对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均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属各单位可以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但都须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申报单,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常务委员会议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三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三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开会,若委员不能到会,一般不能派人代替,因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人列席会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学术委员人数的 1/2 以上时,会议有效。
第三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一般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 2/3 。
第三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循私舞弊,放弃原则,做老好人,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均将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以纪要或学院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