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省基金办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

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 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本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省基金办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类省基金项目。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省基金办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指南规定要求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 01 月 01 日开始, 01 月 10 日截止。当年 06 月 30 日前基本审批完毕。省基金办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省基金办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方式。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全省同行评议专家库,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四条 选准同行评议专家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选准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省基金办对此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聘请至少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审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具体,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同行评议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及合理的年龄阶梯,省基金办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学科评审组专家名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每年改聘一次。学科评审组设首席专家。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 120 %。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办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省基金办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省基金办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省基金办申报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研究计划执行中,每年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情况,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每年安排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商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限省内)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将结余经费拨至调入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基金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 Project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省基金办不予结题。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省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科技网( http://www.hnst.gov.cn )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三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结题。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 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单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省基金办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办和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省基金办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十条 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