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课程重修制度,是保证学生考试不合格课程学习质量的一种有效管理措施,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习课程成绩不合格时,如为必修课,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堂听课和考试,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和考试。
第二条 如在下一年度无相同课程教学安排或课表安排上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上课程时间上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老师的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在学习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系申请考试,所在系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情况组织相关考试。
第三条 重修考试仍不合格的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但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含2次),若第二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其不及格的成绩累计,按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条 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是否重修,由学生本人确定,若放弃重修,须另选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必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查、学生处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随低年级学生或重修班学生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重修仅限一次。
第六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重修资格,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
第七条 尽管某些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愿意继续深入学习或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最终成绩可按两次考试中的最高分登记。
第八条 每学期初,重修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批获准后填写《重修登记表》,由系汇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课程重修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完成,若在一年内完成有困难者,需经本人申请,报所在系批准,否则,该课程被视为重修不合格。
第九条 对重修课程考试与学期考试有冲突的,学校于学期末或下学期初的某周双休日,确定一、二天时间为重修课程考试时间,教务处将根据各系上报的《重修登记表》确定名单安排重修课程考试。
第十条 毕业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一年后,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毕业后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定于每年五月份的第二个双休日,此前,结业生必须返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卷面成绩评定,学生毕业时,其档案内的《学生成绩表》只记载重修合格成绩(或最后一次重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实行缴费重修,收费标准暂定每学分40元。重修缴费一律在财务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此试行办法从2002级学生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