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并根据院党委关于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有关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在我院各教学单位进行“双证书”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双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双证书”制度从04级高职专科、06级成人本科开始实行。按照国家对招用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我院今后所有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前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允许其在毕业后半年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颁发毕业证书。同时,职业技能考证将纳入各专业教学计划之中,并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试培训课程的结合,实行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二、为保证我院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含各种过级考试,下同)的健康发展,今后所有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统一归口保险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除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外),符合“双证书”制度规定的资格证书必须是经保险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的证书,各单位未经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意不得与院外职业鉴定培训机构合作。
三、学院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各系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组织本系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考试,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在职业技能考证中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
四、保险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督、证书核发、资料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五、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增加学生的费用负担。
六、对已获得各种资格证书的在校生,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将证书复印件交保险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对于各单位已经开展各种资格证书的考试或已建立各种资格证书考点的情况,应于6月25日前将情况报保险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七、本通知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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