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关于聘请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教学要求,学院决定聘请知名专家教授为我院客座教授,充分发挥名师作用。同时,聘请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我院的实训讲师,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应具备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享有较高的声誉;
2.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能够主持和指导教科研工作;
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能手或管理人员;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降低此标准。
5、实训讲师条件适当放宽,可根据具体情况聘任。
二、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聘任程序
1.聘任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提出聘用计划和人选,报教务处汇总。
2、客座教授聘任一般要经过单位推荐、个人填表、教务处审核等几个阶段,最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实训讲师的聘任由教务处批准。
3、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由学院颁发聘任证书。实训讲师聘期一般为2年,由教务处颁发聘任证书。
三、客座教授职责
1.对我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承担骨干教师的培养任务,使骨干教师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3.定期指导系部教科研工作,及时提供教科研前沿信息;
4.定期为我院教师及学生开设学术讲座。
5、客座教授、实训讲师必须维护保险职业学院声誉,决不能损坏学院的形象,不得冒用、滥用保险职业学院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院管理职责
1、学院不得侵犯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滥用他们的名义。
2、学院如发现某位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虽然聘期未满,但因某种特殊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可作出解聘决定,并通知本人,收回聘书。
3、学院根据客座教授和实训讲师承担学院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支付报酬,报酬标准由学院与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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