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队伍,努力建立一支专业技能强、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具有敬业精神和改革意识的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梯队,以促进我院专业建设与师资建设的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教育事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改革创新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专业对口,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承担较重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专业发展信息,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较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
(四)胜任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能独立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近3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能胜任学院培训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
(六)创新能力强,实践技能过硬,符合双师素质条件,善于组织本专业教师进行教改和科研攻关,教改、实验室建设或科研推广工作成绩显著。
(七)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八)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
2、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参编经国家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高职高专学校规划教材一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3、有一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4、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本人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第二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一)各系部根据“优先保险专业、专业对口,每个专业选1名,重点专业不超过2名,选拔人数不超过全院教师总人数的20%”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遴选推荐,提出初选名单。
(二)填写《保险职业学院院级专业带头人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进行初审和平衡,提出入选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的待遇。
(一)对选拔出的院级专业带头人,院、系要实行倾斜政策,大胆使用;努力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鼓励他们发表学术论文。
(二)凡确定为院级专业带头人者,学院每年发放2000元津贴。
第四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的责任。
(一)配合本系负责人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二)协助本系负责人组织实施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及实验室建设。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科研工作及教研教改工作。
(四)指导青年教师。
(五)接受学院的考核,完成科研、教学和专业建设的任务。
第五条 对院级专业带头人的管理。
(一)实行定期考核,滚动选拔。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两年进行一次滚动遴选。
(二)已确定为院级专业带头人者,两年内必须完成下列五项指标任务,否则院级专业带头人资格自动取消。
1、专业建设评估等级良好以上。
2、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并教学质量评估等级良好以上。
3、积极承担培训课程教学,且教学质量评估等级良好以上。
4、在院学报以外的公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公开出版1本学术专著。
5、指导的青年教师经评定为合格,并发表论文1篇,或是指导老师主持的立项课题的主要成员,或独立完成指导老师主编教材中的一章。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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