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学历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抓好考试管理工作”精神,为严格考风考纪,严格出题评分标准,严格做好考试组织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我校的考试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命题
(1)各考试课程试题内容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的难易、份量要合理。
(2)各门课程都要出份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指定科目为3套),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各题给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
(3)所有试卷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各种试卷一经封装,考试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4)参加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刷、保管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试卷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其它无关人员泄露试卷内容。凡泄密者,以生大教学事故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试组织
(1)各系和学生管理部门在考前要召开动员会,负责对本部门教师和学生进行考试动员和考试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考场规则》和《考试管理办法》。
(2)所有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参加考试。
(3)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研室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更换,确系特殊困难不能监考者,应提前三天通知所在系和教务处,改派其他教师监考。
(4)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照《监考守则》要求做好考场组织工作。
(5)实行巡考制度。院领导、教务处领导及教务科相关人员担任考试巡考员,随时了解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考评分离 严格评分标准
(1)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做到科学、准确、公正合理。
(2)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各系组织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3)各类试卷的评阅都应在教研室或指定地点集中进行,当场评完,当场统分、登分。不允许任何人将试卷带回家。
(4)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评阅完毕。各系在评卷结束后,要组织教师做好试卷的全面分析。及时将学生成绩册和试卷分析结果送交教务处。

附件一:           考试管理办法

为提高教学质量,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考试命题规定
(一)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考虑学科和专业的特点,二者必须有机结合。
(二)命题实行A、B卷制,无论考试形式如何,每门考试试题须同时编制出A、B二套试卷及其试题的答案,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
(三)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数量不低于35道小题,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数量不低于30道小题;试卷中基础知识占60%,能力题占40%;试题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为3:5:2。
(四)同一课程同时在多班进行同一要求的考试时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
(五)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由任课老师命题的所有必修课程试题,经系主管教学正(副)主任签字后于考试二周前交教务处专人保管。
二、考试组织管理规定
(一)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课程名称、考试形式(考试或考查、开卷、闭卷或口试)由系根据学期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原则上必修课程均须考试,但每一学期闭卷考试一般不超过5门。
(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具体落实。
(三)考试实行单人单座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四)所有课程的考试考生必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凡遗失学生证又无身份证者,须由学生处开具贴有学生本人照片的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能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查每个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
(五)试卷印刷、交接、保管与保密。试题样卷由各系直接与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交接,由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密封装袋,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由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刷、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追查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评卷及试卷保存工作。所有必修课考试试卷,阅卷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相关教研室、系,由系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评卷。试卷评阅完毕后,所有课程答卷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将答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三、监考与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一)监考人员佩带证件上岗,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安排,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监考人员必须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及时到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监考者,由所在系领导及教务处处长签字认可,并由所在系完成其监考任务。请假不能监考者,凭人事处准假通知到教务处办理不承担监考任务的手续。私自调换监考、擅自旷监考者,一律作教学事故处理。
(三)每一考室由两名或以上认真负责的监考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15分钟布置考场,按一人一桌、单人单行和随机抽号编排考场座位。
2、发卷前2分钟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抽烟,不准使用手机,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场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做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清点试卷份数后送交教考务办公室。
(四)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位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人员失职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主管教学院长为每年次考试的主考,教务处正、副处长为副主考,教务科工作人员为巡考,主考、副主考和巡考必须随时随机对每场考试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学生考试情况,掌握监考人员的情况。各系正(副)主任作为巡视员按教务处安排的时间与考场情况进行巡视。
(六)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规定。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监考职责。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巡考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考场学生作弊严重(发现多个舞弊者),该考场的监考老师将会被取消监考资格,并通报全校。
四、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一)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各系要利用政治活动时间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加强考纪管理工作的文件和通知,学习学校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个等级。
(三)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作 “不及格”记载。
(四)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卷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资料或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商务通、文曲星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二: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老师必须在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试用纸。学生进入考场后,按学号清点人数,并检查学生的有关证件,宣布考场纪律。
二、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违纪,及作弊者,应当场宣布并详细登记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三、监考老师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报、闲聊、抽烟、长时间坐着不动。凡监考老师迟到、缺勤、不坚守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处理。由于监考老师失职,造成学生考试舞弊,被巡考发现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
四、每门课程,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时,监考老师必须提醒学生掌握好时间。学生交卷后,监考老师不得在考场内与学生谈论试题。考试结束时,监考老师必须查对试卷份数,按学号顺序清理好,防止漏卷、失卷,然后到指定地点进行密封,并办理好试卷、考场登记表交接手续。
五、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巡考组,检查考场情况,掌握考场动态。监考老师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及时向巡考人员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六、考试时间内,每个考场应敞开一扇门,以便巡考人员出入。


附件三:        考场规则

第一条: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监考人员监考。
第二条: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上,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自行换座者试卷作废。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违者试卷作废。凡遗失学生证又无身份证者,须由学生处开具贴有学生本人照片的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草稿纸必须随试卷完整上交,否则试卷无效。
第四条:闭卷考试时,除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和必要的文具外,学生携带的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等资料必须于发卷前交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监考人员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可提出询问,询问前应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再发问,监考人员应当众予以答复,不得个别答复。
第六条:学生应作好考前准备,考试时间不得向他人借用计算器等用具。如特殊情况需借计算器等工具者,一律经监考人员传递。
第七条:学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明班级、学号和姓名,答题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或毛笔书写;未署姓名的试卷无效,成绩按0分处理;如填写他人姓名者,以作弊论处。
第八条: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要求就座;学生在考场内左顾右盼;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顶撞监考人员;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和在考场逗留交谈;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等。
第十条:学生的下列行为属舞弊行为,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相暗示窃看、传递纸条、夹带纸条资料、交换试卷、用自备的草稿纸;交卷后与在考学生讲话、查看在考学生的试卷、抄袭别人试卷、用各种方式向别人或接受别人的提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从考场外向考场内提示或传递资料;在考生课桌内发现非教师指定工具书和必要文具,以及在规定位置外写班级、姓名、学号等,偷考卷,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将试卷带出考场等。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违纪行为,第一次由监考人员提出警告、第二次作舞弊对待;学生如有舞弊行为或出现第二次违纪行为,立即收缴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注明 “舞弊”字样。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违纪舞弊的学生均按章处理,不得提出酌情扣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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