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学生,成绩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
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评定比例为:未进行段考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结业或(期终)考试占80%;实行段考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段考成绩占20%,结业(或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有实训实习要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10%,实习实训(含上机)成绩占40% ,结业(或期终)考试占50%。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的,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该课程每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学生成绩登记表》记载学生成绩。教师应于所教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送交教务处。学生可在假期上保险学院网站查询成绩。
第四条:有旷课、病事假的学生,按有关规定需扣减其相关课程总评成绩时,须由学生处提供依据交教务处执行。
第五条: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六条:教务处应在学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本学期学生成绩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学生毕业前,教务处输出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校存档,另一份转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教务处在开学一周内应及时清理学生成绩,并办理已获教务处批准的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学生查阅本人成绩,在学生所在系查阅;需出具成绩证明的,由教务处打印统一的成绩登记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九条:学生认为成绩登记有误,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系核查,若确实登记有误,凭教师原始记分册和试卷由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若属错误给分,则由评分老师报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方可更改。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教务处不直接面对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
第十条:院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须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院内各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 可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凡属我院在籍学生因出国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已毕业的学生须持工作单位同意出国字样的公函来校联系,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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