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 飞机保险 |
| 6.2.1 飞机保险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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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它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在海上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产保险,如以飞机及设备为保险标的的飞机及零备件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如承保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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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飞机保险的基本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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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机保险的责任范围
(1)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该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机以及从事各种专业用途的飞机。该保险中“飞机机身”的概念包括机壳以及其他使飞机飞行的零部件和发动机。飞机机身及零备件和设备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由被保险人拥有、使用的飞机不论何种原因(不包括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毁和灭失;或由于维修或修理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且又未将同类型的零备件装配在飞机上,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零备件的损毁或灭失,因为该零备件或发动机尽管被拆下离开了机身,但仍属于机身的一部分,如果发生损失仍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从被保险飞机上替换下来的零部件和设备的损毁或灭失(通常上述零部件的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列明)。
3)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踪,并且在10天之内未得到任何行踪消息所构成的损失。
4)扩展责任:① 承保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由于判断错误致使飞机降落某地,并且无法再次起飞使得必须拆机而引起的拆机费用、运送到最近的合适的停机场的运输费用和最后重新安装费用。② 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对飞机进行防护、安装、保障而引起的救助、施救和旅行费用等。
5)修理费用:① 飞机发生损失后所支付的修理费用包括,为了修理须往返于飞机停放地或修理地点之间运送修理人员、零部件、工具设备的运输费用。② 飞机修理后的试飞费用或重新取得适航证的费用。③ 修理费用的计算。如果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修理,被保险人可以选择。
两种计算修理费用的方式:一是按修理人的实际工资加250%计算修理费用;二是按被保险人工时费加上合理的运输及存放费用计算。如果由其他人修理飞机,修理费用应为实际修理费用加上被保险人监督修理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试飞费用或重新获得适航证的费用。
(2)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① 由于使用或拥有飞机、飞机部件造成的责任事故。② 在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机场内发生的事故。③ 其他与被保险人从事空中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④ 由于使用或经营飞机或由于从事空中运输事业而提供货物、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2)扩展责任。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可以扩展承保以下损失及费用:① 根据与邮政当局的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② 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③ 清理残骸费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清理、移动而损坏飞机或者由于疏忽在清理或移动飞机失败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④ 由于搜索、寻找、营救工作而引起的费用。⑤ 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
每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飞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
3)附加人身伤害责任。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法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责任:① 非法拘留、监禁、扣押或关押。② 恶意中伤。③ 错误进入、驱逐或侵入私宅及领地。④ 由于拒绝运送而造成的非敌意的种族歧视。⑤ 通过刊物或语言诽谤贬低而造成的侵权行为。⑥ 由于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护而产生的医疗错误而引起的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人身伤害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同意、默许的人身攻击;直接进行的人身攻击;对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可能雇用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在保险期限以外发行的刊物或语言而进行的人身攻击等。
4)其他费用:① 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引起的诉讼进行抗辩。保险人负责赔付事先同意的上述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辩护费用。② 保险人负责经事先同意支付的被保险人为解除财产扣押所需的担保金和抗辩过程中要求的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③ 保险人负责上述诉讼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④ 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食品、抢救住院和医疗护理,以及丧葬或将尸体和受伤人员运送回国等合理费用。⑤ 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迫降事故发生后,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把旅客从迫降地运抵目的地。因此而引起的运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飞机保险的除外责任
(1)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机械失灵、自然磨损、内在缺陷。
3)由于发动机吸入石子、灰尘、沙土、冰块等而造成发动机的损失。
4)存仓零备件、设备无法解释的减少、丢失或者在清仓时发现的短少。
(2)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房屋或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建筑物的损失。
2)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辆的责任及损失,但在机场范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3)由被保险人分配、提供、销售、处理、服务、修理、改装、建筑、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和货物进行的修理或换置费用。
4)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造成的损失。
3.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1)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在历史上,飞机机身险是按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现代保险中,机身险普遍采取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三种方式确定:
1)账面价值,即按购买飞机时的实际价值或按年度账面逐年扣减折旧后的价值。
2)重置价值,即按照市场同样类型、同样机龄飞机的市场价值。
3)双方协定价值,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价值。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按每次事故来确定的。确定责任限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飞机的飞行路线、飞机的型号、有关国家对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旅客的构成等。如果是以机队形式投保的,还要考虑机队飞机的构成。
4.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1)飞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的赔偿。飞机发生全损的,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不扣免赔额。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清理飞机残骸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不接受委付,但是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方式计算赔款。飞机发生失踪,保险人按全损赔付。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无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通常按保险金额的10%支付)、运输费用(将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费用)和抢救费用(为抢救飞机而实施的灭火或其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对于旅客的伤亡,保险人原则上按有关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例如,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每一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行李为每千克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规定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类:
1)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飞机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碰撞责任通常采用分摊责任制来确定,如甲航空公司负责60%,乙航空公司负责10%,空中交通指挥负责30%。保险人按自己所承保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2)飞机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飞机造成地面上任何人员、设备、飞机等损失,一般按照当地机场的规定或有关合同来确定赔偿责任。
3)飞机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如从飞机上坠入或坠物)。一般按当地法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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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飞机保险的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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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机战争和劫持险
战争和劫持险一般作为附加险,主要承保由于战争、劫持、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变、暴动、飞机被扣留、没收或第三者恶意破坏造成的被保险飞机及部件的损坏、灭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
2.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凡办好托运手续装载在保险飞机上的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者,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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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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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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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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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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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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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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