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1)可保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
2)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 衣服、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
— 农村家庭的非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 非机动交通工具。
(2)不保财产。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票证、古玩、技术资料、古书、邮票、字画、票证、文件、账册、花、鸟、虫、鱼、树、盆景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禽、家畜及其他饲养动物。
3)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4)违章建筑及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2.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地址内,遭受下列约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暴雨、雹灾、雪灾、洪水、台风、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3.责任免除
(1)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及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2)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地震及其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 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 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价值范围内自行确定,由单位统一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都统一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的保险费率为千分之几,根据保险房屋的建筑等级及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大小确定。
5.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赔偿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赔款=实际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对房屋的赔偿也可以约定按比例责任赔偿方式计算赔款,即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赔款=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赔款时同样要考虑施救费用的赔偿和残余物资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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