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②债权债务关系;③业务关系。
(2)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