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与类型: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国2001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则将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代理人的设立
资格认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3.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并结合有关法规和惯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主要应包括: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
代理业务活动范围的限制。 禁止滥用代理权。
遵循保险代理的原则。 接受保险监管。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与性质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2.保险经纪人的设立
从业资格。
设立条件。
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程序。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已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人经纪业务范围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应遵循最大诚信、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
禁止恶意代理。
合法的佣金。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保险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与类型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估人基于第三者的地位。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我国保险公估人限于单位。
保险公估人的类别也较为复杂,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外资保险公估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则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
设立的条件。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程序。
3.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是对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公估业务活动的约束规则的总和:
从业的合法性。 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
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 依规定收取公估费。
业务范围的一定限制性。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
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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