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课程介绍 .style2 {font-size: 18px} -->
第11章 意外伤害保险
11.1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11.1.1 意外伤害的含义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11.1.2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1.1.3 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1.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11.2.1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1.2.2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11.3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1.3.1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1.3.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准备金依其用途不同,体现在下述指标监管上: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但保险公司对赔付与否或赔付额尚未决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了对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所作的资金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 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3)公积金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
   公积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费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作了明文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原则,同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与类型: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国2001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则将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代理人的设立
   资格认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3.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并结合有关法规和惯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主要应包括: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
   代理业务活动范围的限制。        禁止滥用代理权。
   遵循保险代理的原则。          接受保险监管。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与性质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2.保险经纪人的设立
   从业资格。
   设立条件。
   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程序。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已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人经纪业务范围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应遵循最大诚信、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
   禁止恶意代理。
   合法的佣金。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保险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与类型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估人基于第三者的地位。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我国保险公估人限于单位。
   保险公估人的类别也较为复杂,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外资保险公估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则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
   设立的条件。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程序。
3.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是对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公估业务活动的约束规则的总和:
   从业的合法性。               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
   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           依规定收取公估费。
   业务范围的一定限制性。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
   保守商业秘密。

返回顶部